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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盛越建设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一)

发表时间:2022-04-20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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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一)








                                                                                      2022-05-01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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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勤 制 度

    一、工作时间

    1.公司本部员工实行每周五日工作制,9:00~12:00、14:30~17:30(夏时15:00~18: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为正常工休时间。

    2.派驻工地现场员工,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要求作息,原则上每日不少于6个小时,调休时间每月不多于4天。

    二、考勤办法

    1.公司本部员工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公司领导和部门经理不定时抽查。

    2.项目现场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考勤,并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勤要求和现场施工需要。

    3.工地现场人员的考勤由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财务部。

    4.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勤记录要真实完整,如有弄虚做假,一经发现将追究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的连带责任,处罚金额不低于当事人。

    5.在规定时间未考勤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虽上下班打考勤,但未提供劳动的,也视为旷工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6.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每月不定期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微信视频抽查,若发现非因公不在岗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程序和办法

1.员工请假,需履行请假手续,员工请假应提前2天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本部员工请假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提交公司综合部,工地现场人员经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提交经营管理部。如假期超过三天的,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准假。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2.员工因病请假三天以上,需出示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项目负责人请假离开施工现场,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书面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4.丧假、婚假、产假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奖 惩 制 度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予以奖励: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3.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4.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5.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6.检举揭发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7.项目获得合同外的 “鲁班奖”、“部优”、“省优”、“省A级信誉”、“市优”者。

8.公司内部项目现场检查排名前三者。

9.项目信用综合扣分控制在公司规定的范围者且在公司排名前五名者。

10.个人参予国家或省市规范或标准编写者。

11.个人专业论文在中央级、部级、省级或地市级报刊上发表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该项权利到该员工证件单位变更时。待该员工全部证件下网,且证件上单位变更不对公司造成影响、损失,和工作全部移交完整后,再办理证件单位变更手续。如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还应赔偿和挽回公司损失。

1.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或安全措施放行的。

2.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设备等放行的。

    3.能及时发现不合格因素不予及时制止而等到难以整改或无法整改后才提出问题的,被发现3次者。

4.监理人员弄虚作假签证或签认工程索赔文件。

5.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者,出现质量、安全事故而未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置者。

6.项目信用分单次被扣分数在30分以上者,所在项目信用分连续两次被扣分数在公司最差3名者,不执行闽盛【2018】综字029号文件者。

7.所在项目原因造成公司或个人被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负面通报、处罚者,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领导被建设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负面约谈或训诫者,因个人原因被建设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清退或更换者。

8.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员工不尊重公司的合理调整,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者。

9.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连续旷工3天或当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

10.遗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11.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 对同仁施以暴力或重大侮辱威胁或用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者,情节严重的移交地方公安部门处理。

13. 在公司或项目部内聚众赌博、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14.营私舞弊、吃拿卡要、收受好处、谋取私利等违反职业操守,金额超过5000元者。

15.因个人不作为或过错导致工作停滞或重大错误、损失者,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建设单位造成损失达10000元以上者,给公司造成重大信誉受损等不良影响者。

16.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7.其他违法违规等触犯法律法规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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